沁阳市档案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四个好”“两个服务”目标要求,进一步丰富馆藏档案资源,确保珍贵史料完整传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史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历史文献类:反映不同时期沁阳市地域面貌、风土人情、民风习俗、百姓生活、城乡变迁、方言谚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艺术、民族特色、自然资源、名胜古迹、家训家谱的照片、报刊、书籍、印章、牌匾、画册、声像等档案资料。
(二)红色档案类:反映党组织建设、党的运动、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实物,包括党旗、党徽、党章、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件、邮票以及革命斗争、战争过程中的军服、肩章、臂章、票据(各时期使用代币券、粮票、购物券等)、契约、生活用品、地图、宣传品、旗帜、会标及美术书画作品等。
(三)发展见证类:反映沁阳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以及生产和生活变迁相关的各种代表性历史见证物。
(四)名人档案类: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政要及知名友好人士在沁阳市考察交流活动时的讲话、题词、留言、签字、笔记、文集、口述记录及照片、声像等档案资料。反映不同时期各行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英雄模范人物、爱国人士在沁阳市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保存价值的手稿、证件、日记、书信、传记、回忆录、学术成果、文学艺术作品、书画作品、获奖证书、照片、声像、题词等实物或资料。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捐赠资料形式包括文字材料、照片、音视频、实物等。
(一)自愿捐赠。鼓励单位、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档案资料,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可组织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后以组织、团体名义统一捐赠,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捐赠档案由沁阳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寄存代管。对于确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人不愿捐赠和出售的,经双方协商,沁阳市档案馆可提供寄存保管服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寄存者,寄存者享有优先使用权及是否准许他人利用的决定权。
(三)复制保存。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档案所有人不愿意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在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沁阳市档案馆承担。
三、征集要求
捐赠人需提供捐赠档案资料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来源、形成时间或使用时间,无确切时间的可以写明时期;同时需提供捐赠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捐赠人所捐赠的档案资料需权属明晰,客观、真实且为本人具有支配权的合法财产,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沁阳市档案馆负责捐赠人信息安全。
四、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五、联系方式
有捐赠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与沁阳市档案馆联系。
联系 人:张全明 拜勇强
联系电话:0391-5611911
邮 箱:hnqyda@126.com
地 址:沁阳市县东街10号(市政府大院主楼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