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04 来源:沁阳市农业农村局

  一、背景和目的:

  一是保障农民居住权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多年以来,我市几乎停止了新划定农村宅基地工作,一些群众的刚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农村宅基地乱象丛生。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就是要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使用,保障农民的合理居住权利,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建设美丽乡村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些村庄缺乏规划;有些建房缺乏风貌管控;个别村民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更有甚者任意加高加层,埋下安全隐患。加强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就是要把规矩立起来,让村民建房有所遵循,不但让住房安全、实用、美观,而且让村庄也有整体美,漂亮起来,宜居起来,真正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

  三是提高农民建房质量、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多年来,农村自建住房处于监管空白地带,建房前不经过相关机构审批,建成后也没有验收;自建住房大多没有设计图纸,凭感觉设计,凭经验建设;一些村民建房随意加层扩建、拆墙打洞,建房质量得不到保证。加强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就是要明确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让村民建房有法可依,切实提高建房质量和品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实现农村建房集约节约用地的迫切需要。由于村庄规划不到位,宅基地管理不严格、不规范,乱占宅基地现象屡禁不止,有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有的“一户多宅”,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就是要从制度上杜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促进农村建房集约节约用地,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

  五是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迫切需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就是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地位,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不但有人管,而且管得住、管得好,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二、起草依据

  依据《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关于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宅基地相关政策汇编”。根据《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21〕10号)要求,出台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共4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划编制部分共3条。明确了村庄规划的分类和布置。第二章规划编制部分共3条。明确了村庄规划的分类和布局、村庄规划编制、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建房层高的要求。第三章宅基地申请审批部分共8条。规定了宅基地申请主体、村民申请程序、乡镇审批制度的建立。第四章风貌管控部分共3条。明确了自建住房风貌管控的要求。第五章建房管理部分共8条。规范了农民自建住房管理和房地一体登记的要求。第六章闲置宅基地利用部分共2条。明确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的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部分共6条。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执法机制。第八章附则部分共3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办法的试行时间。




            文件链接: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