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沁政办〔2022〕26号

时间:2022-08-29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尽快调整“禁煤区”有关事项的函》(豫环函〔2019〕201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2号)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焦人常〔2019〕21号)和《沁阳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沁环攻坚办〔2020〕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除常平乡所辖区域所有村庄和西向镇行口村、虎村,西万镇校尉营村,山王庄镇陈庄村外,全市其余区域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不含集中供热、电厂锅炉燃煤以及工业企业原料煤)。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措施

一)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工业炉窑、餐饮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工业企业原料煤除外)的单位,应当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35~6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9%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实行停产、拆除措施。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使用的燃煤质量应符合国家、省相关商品煤质量管理要求。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禁燃区外的北部山区村庄,严禁使用散煤,可使用洁净型煤。

(五)禁燃区内承担保供任务的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在迁入煤炭储运基地之前按环保要求和保供需求正常生产确保禁燃区外山区群众正常使用洁净型煤。

四、责任分工

各乡(镇)街道办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发改委负责沁阳市“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的制定、气源保障和电力供需平衡协调、电价落实和气价的调整落实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燃煤锅炉及其他燃煤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清洁供暖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等工作。科工局负责区内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及配送网点搬迁入驻煤炭储运基地的督导协调和过渡期间的日常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推动在禁区外,实施洁净型煤过渡供暖,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市场监管局负责散煤产销用环节监管治理等,确保禁燃区内散煤(含洁净型煤)“清零”;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领域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采暖炉灶、燃具、电取暖设备、热泵等清洁采暖产品。住建局负责推进集中供热改造、全市电供暖和天然气供暖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指导规范建立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抓好天然气相关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通局负责加强散煤运输环节监管执法,对辖区进出城主路口和城区主干道、县乡主路开展高频次、高密度执法检查,严防不符合规定的散煤运输车辆绕行进入禁燃区公安局负责配合交通局做好散煤运输环节监管执法,负责打击散煤治理中违法犯罪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落实变电站、天然气储气设施等新增用地指标协调等,确保清洁取暖工程用地需求。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流动经营的散煤禁烧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沁阳市人民政府;原《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沁政办〔2020〕48号)同时废止。

 

                                                                                                                         2022年8月27日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