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医保处字〔2026〕第18号)
单位名称:太行植得美口腔门诊部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7日对你单位重复收费违规问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违法问题:
1、重复收费锥体束X线计算机体层,涉及3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89元;
2、重复收费牙片,涉及1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7元;
3、重复收费口腔内窥镜检查,涉及2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4元;
4、重复收费根管长度测量,涉及1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1元。
以上四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共860.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证据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证实了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据2、《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证实了你单位存在违规收费;证据3、执法人员询问笔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4、收费系统提取的数据、费用明细,证实了违规的项目、数量和金额。
处罚依据:根据沁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你单位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拨付医保基金93812.95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60.4元,违规医保基金占比0.91%。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实施细则4.一般处罚: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上2%以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的规定,应处以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60.4元的1.5倍处罚款。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退回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违规合规金额860.4元(沁阳市植得美口腔门诊部已于2026年2月28日退回),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单位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60.4元的1.5倍处罚1290.6元,(大写壹仟贰佰玖拾拾元零陆角)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