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医保处字〔2026〕第8号 )

时间:2026-07-03 来源:医疗保障局

单位名称:沁阳联盟眼科医院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5日对你单位重复收费、违反诊疗服务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重复收费七项

1、微量泵3小时后未按半价收费22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29.95元 ;

2、无散瞳眼底照相不能按眼收费,应按次收费2193人次,违用使用医保基金3416.40元;

3、清创缝合含局部浸润麻醉38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71.20元;

4、眼底检查\裂隙灯检查不能按眼收费,应按次收费496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882.80元 ;

5、物理3401超过2个项治疗项目2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4.20 元;

6、钙测定与电解质检测不符合住院指征15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28.00元 ;

7、无散瞳眼底照相:根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河南服务项目目录,无散瞳眼底照相计价单位为次,11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5.28元。

以上行为属于重复收费,合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197.83元。  

二、过度诊疗三项

1、埋针治疗根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河南服务项目目录,埋针治疗计价单位为次,2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48.80元。

2、中医理疗项目:中药涂擦治疗、中药塌渍治疗、等5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74.58 元。

3、诊断与用药不符:诊断为腹痛,用药为清开灵注射液1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9.96元。

以上行为属于过度诊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93.34元。   

三、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1、健康查体不能纳入医保报销5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14.82元;    

三项合计涉及医保基金7605.9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证据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证实了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据2、《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证实了你单位存在违规收费;证据3、执法人员询问笔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4、HIS系统提取的相关数据、门诊病例、病人费用汇总清单,证实了违规的项目、数量和金额

处罚依据:根据沁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你单位2024-2025年度实际拨付医保基金为11937417.5元,你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605.99元,违规医保基金占比0.06%。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实施细则3.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下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的规定,应处以你单位2024年1月-2025年12月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605.99元1倍的罚款。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规定,令你单位退回2024年-2025年度期间违规金额7605.99元(你单位已于2026年2月26日退回医保账户)。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单位造成损失医保基金7605.99的1倍罚款7605.99元(大写柒仟陆佰零伍元玖角玖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联盟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