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医保处字〔2026〕第9号)
单位名称:沁阳市崇义卫生院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5日对你单位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重复收费二项
1、眼科检查应该按次收费:涉及78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14元;
2、清创缝合同时收取麻醉费:《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清创缝合内含麻醉费用,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得重复收费规定,涉及41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328元;
以上行为属于重复收费,合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742元。
二、超标准收费二项
1、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该院超1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8元;
2、小针刀治疗每疗程超10次:《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两个疗程计费间隔不少于5天,每疗程收费次数不高于10次。该院超6人次,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得超标准收费规定。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60元。
以上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88元。
两项合计涉及医保基金663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证据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证实了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据2、《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证据3、执法人员询问笔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4、医保系统结算数据。系统提取的数据、费用明细,证实了违规的项目、数量和金额。
处罚依据:根据沁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你单位2024-2025年度实际拨付医保基金为8369315.48元,你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630元,违规医保基金占比0.07%。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实施细则3.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下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2024年1月-2025年12月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630元。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约谈有关责任人,责令你单位退回造成损失医保基6630元(大写陆仟陆佰叁拾元整)。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你单位造成损失医保基金6630元的1倍罚款6630元(大写陆仟陆佰叁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