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医保处字〔2026〕第17号)
单位名称:沁阳市王占卫生院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7日对你单位重复、超标准收费、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过度检查二项
过度检查:1、无指征检测D-二聚体、尿微量蛋白、同型半胱氨酸:《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D-二聚体适用于凝血功能异常、尿微量蛋白适用于肾功能早期损伤、同型半胱氨酸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相关检测。向无指征患者开展以上检测,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二)过度检查规定,涉及5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09.5元;
2、将糖化血红蛋白检测作为常规项目进行检测,:《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糖化血红蛋白反映近期2-3个月平均血糖水平。一个住院周期超1次收费违反《医疗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八条(二)过度检查规定,涉及2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8元;
以上行为属于过度检查,合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67.5元。
二、超标准收费一项
1、诊疗项目3401超2项:《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每个住院周期限支付2个项目各20个计价单位。该院超2项涉及1人次,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得超标准收费规定。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7元;
三、过度诊疗:1、诊断为腰椎退行性变,医嘱显示治疗部位为左膝关节,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八条(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规定,涉及1人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0元;以上行为属于过度治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0元。
三项合计涉及医保基金1034.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证据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证实了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据2、《沁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证据3、执法人员询问笔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4、医保系统结算数据。系统提取的数据、费用明细,证实了违规的项目、数量和金额。
处罚依据:根据沁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你单位2024-2025年度实际拨付医保基金为546706.91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34.5元,违规医保基金占比0.19%。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实施细则3.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下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处以违规医保基金1034.5元(大写壹仟零叁拾肆元伍角)。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规定。你单位应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34.5元(你单位已于2月26日退回违规医保基金1034.5元)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单位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34.5元的1倍罚款1034.5元(大写壹仟零叁拾肆元伍角)。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