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柏罚决字〔2026〕001号

时间:2026-06-15 来源:柏香镇

个人姓名: 刘*万   住址: 河南省沁阳市柏香镇

本机关于2026  5  30 日对 刘*万露天焚烧(小麦)秸秆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6年5月30日中午11点24分,在史村高架桥正西方,小浪底北岸灌渠东沿岸开辟小片荒地时,故意点燃小片荒地麦茬,并将旁边麦地麦秸引燃,过火面积0.3亩左右,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裁量标准,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当事人为首次点火,并能够主动报警及时扑救火情,根据裁量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沁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沁阳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