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常平乡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时间:2026-04-30
来源:常平乡
| 序号 | 行政执法部门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 1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 2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 3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 4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 5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 6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 7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检查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条第二款,《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 8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检查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条第二款,《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 9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检查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 10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检查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 11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检查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 12 | 常平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检查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焦政〔2025〕6号) | 1次/每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