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水利局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沁水许准字〔2026〕第10号

时间:2026-03-16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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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沁阳市紫陵镇皮筋头饰产业园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311受理。经审查,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沁阳市紫陵镇皮筋头饰产业园二期项目位于沁阳市紫陵镇坞头村、王村。本项目总占地面积44036m2,全部为永久占地,本项目总挖方量1.33万m3,总填方量1.33万m3,挖填方平衡,无借方,无余方。项目总投资512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2000万元。本项目已于2024年8月开工,计划于2026年5月完工,工期2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4036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设计水平年(2026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8%。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2843.2元。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保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征占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属于水土保持未批先建项目,该水土保持方案为补报方案,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水保意识,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已建和在建工程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四)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五)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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