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发改委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行政执法部门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沁阳市发改委 | 全市部分年用能量1000-5000吨标煤的企业(抽取比例5%) | 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节能监察 |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县(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消耗能源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 1次/年 | 11月 | 书面监察 |
2 | 沁阳市发改委 | 辖区内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1次/年 | 全年 | 四不两直 |
3 | 沁阳市发改委 | 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 | 夏粮收购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1次/年 | 6—9月 | 四不两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