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汇总表
时间:2026-02-27
来源:市消防大队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检查层级 |
| 1 | 对单位(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 县级 |
| 2 |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 |
| 3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县级 |
| 4 | 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 县级 |
| 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非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 县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