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陵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紫政罚决字〔2026〕第01号
个人姓名: 牛*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对牛*露天焚烧秸秆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5年12月29日早上7时16分在紫陵镇紫陵村东汇范路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的违法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违法事实现场取证照片2张、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陵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