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召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沁王召罚决字〔2025〕08号)

时间:2025-11-26 来源:王召乡

个人姓名: 郭*

本机关于20251018日对郭*苹不按规定随意倾倒粪便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西祝策村东路旁使用拉粪车倾倒牛粪经核查拉粪车长直径1.3米,短直径1米,高2米,体积大约是2吨,共倾倒两次共计2.5吨。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经过实地调查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依据《城市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郭*苹不按规定随意倾倒粪便案,共计处罚伍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召乡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