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陵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紫政罚决字〔2025〕第02号

时间:2025-11-25 来源:紫陵镇

个人姓名: 陶**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5日对陶**露天焚烧(花生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5年11月14日中午14时15分在紫陵镇南滩地沁河边承包地焚烧(花生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的违法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违法事实现场取证照片4张、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发现有上述行为二次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陵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