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怀庆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庆街道罚决字〔2025〕7号
个人姓名:乔*兵
本机关于2025年8月31日对乔*兵涉嫌在北关村原煤场空闲大院内露天堆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北关村原煤场空闲大院内露天堆放有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共计2堆,场地四周打有防风抑尘网,但是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大院地面上积尘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乔*兵堆放煤炭场地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乔*兵在北关村原煤场空闲大院露天堆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客观事实。
2.易产生扬尘物料(煤炭)未有效覆盖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乔*兵在沁阳市怀庆街道北关村原煤场空闲大院露天堆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客观事实。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乔*兵在北关村原煤场空闲大院露天堆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客观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乔*兵对其在北关村原煤场空闲大院露天堆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事实的确认。
5.乔*兵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民乔*兵的身份。
根据乔*兵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类表27裁量因素:1、主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2、其余裁量因素(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裁量等级:2,其余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化区,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3):企业规模,乔*兵个人经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涉及,其余裁量因素(4):管理类别,不涉及,其余裁量因素(5):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下的,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7):超过限期整改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1,1,1,1],处罚金额(X):21828.57143,代入公式:=10000.0+(100000.0-10000.0)*[(2.0/5)2+(4+1+9+1+1+1+1)/( 25*7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1828.57143。
根据沁政〔2023〕10号文件附件:焦作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按照裁量基准确定人民币21828.57元罚款金额。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庆街道罚告字〔2025〕7号),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贰拾捌元伍角柒分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贰拾捌元伍角柒分(21828.57)。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怀庆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