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太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人姓名: 庞*磊
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对庞*磊废品收购站经营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1月2日11时0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位于太行街道庞*磊废品收购站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大院内设居住场所,经营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参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距离应为20米,该单位实际与居住场所保持距离为3米),该单位为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庞*磊废品收购站院内设居住场所照片4张,证明检查时庞*磊废品收购站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参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距离应为20米,该单位实际与居住场所保持距离为3米)的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庞*磊废品收购站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客观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庞*磊废品收购站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事实的确认。
4、庞*磊(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民庞*磊的身份。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裁量阶次认定第1项“以下情形确定为较轻阶次: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从轻情形,即‘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一年内首次检查发现,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的;(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五)受他人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六)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者首次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七)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阶次。
根据沁政〔2023〕10号文件附件:焦作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二)一年内首次检查发现,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的……(六)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者首次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七)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之规定,庞*磊积极配合的主动整改行为符合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减轻处罚情形,按照裁量基准确定的法定幅度下限罚款金额(5000元)的50%比例减轻,即5000*(1-50%)=2500元。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沁太罚告字〔2025〕003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太行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