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召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王召罚决字〔2025〕07号)
个人姓名:严**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对严**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破坏种植条件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2025年6月在沁阳市王召乡前兴福村村南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破坏种植条件,占地面积2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经过实地调查测量,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严**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破坏种植条件案,共计处罚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召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