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覃怀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覃罚决〔2025〕03号
违法行为人:郎**
22025年4月18日15时50分至2025年4月18日16时30分我街道执法人员接到张庄村通知,发现辖区有因上坟引燃绿化带情况,经现场调查了解,灯塔街居民朗**因上坟烧纸引燃未来路辅路荒草,导致绿化带燃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郎**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根据调查事实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定郎**引燃干草树枝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阶次。郎**应对该违法行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伍佰元人民币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覃怀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