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覃怀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覃罚决〔2025〕02号

时间:2025-06-05 来源:沁阳市覃怀街道办事处

违法单位:沁阳市**娱乐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3日15时30分至2025年4月13日16时30分,经沁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线索移交,沁阳市覃怀街道执法人员发现沁阳市**娱乐有限公司(**KTV)C215房间有3名未成年人消费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沁阳市**娱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五十八元人民币。

  2.处以二千元人民币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覃怀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