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王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山罚决字【2025】002号)
个人姓名:刘**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对刘**在**一空闲大院内露天堆放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单位) 在**一空闲大院内进行煤渣、煤灰经销业务,2025年2月26日,我镇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大院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大院的地面上积尘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刘**堆放煤渣、煤灰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煤渣、煤灰)未覆盖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27表,1、主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2、其余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天以下,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9771,代入公式:19771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x[(2.0 / 5)2+ ( ( 4 + 1 + 1 + 1 + 1 + 1 + 1 ) / ( 52x 7 ) )]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9771元,你(单位) 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场内露天物料进行清理,同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避免扬尘污染。决定对你 (单位)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玖仟柒佰柒拾壹元整;
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王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