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125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12-25 来源:政府督查室

尊敬的唐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小区规范养宠物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犬只管理现状

  目前,焦作市及我市没有制定养犬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市没有设置养犬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无牵头单位。没有犬只管理登记单位,未进行犬只登记。接种狂犬疫苗有十几家宠物诊所,非政府单位。无犬只收容场所。

  二、焦作市犬类管理相关法律及公安部门职责

  按照《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对犬类必须实施圈养;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08年6月22日,焦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对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行了具体要求,其中公安部门对养犬扰民、伤害他人、放犬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理,对于伤人犬只或者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依法予以捕杀;城管部门对携犬进入街道、广场、商场、饭店、公园、游园、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的,或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3年4月21日,焦作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责制定《焦作市公安局涉犬类警情处置规定(试行)》,本规定所指“涉犬类警情”主要包括:处置养犬扰民、流浪犬只、疑似狂犬、犬只威胁、滋扰或伤人等警情。我局遵照此规定执行,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犬只饲养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处罚。

  三、下步工作措施

  我局将严格履行公安机关职责,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工作建议

  (一)市政府明确管理单位,对养犬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管理部门与基层组织相结合,犬类饲养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由市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城管、卫生、公安、畜牧、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统一协调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

  (三)政府要予以财政投入,建立流浪犬、肇事犬等收容场所;设定狂犬疫苗接种站,由专业人员管理、接种疫苗;购置捕获肇事犬、流浪犬等烈犬的工具及运载车辆,配发到乡镇(街道)、城建、公安等具有执法权的处置单位。

  (四)相关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继续对公安工作加以监督,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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