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9-20 来源:市城管局

  为加强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起草了《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10月7日。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整理吸纳,请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3.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10月8日前反馈至沁阳市城市管理局。

  地 址:沁阳市建设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391-5695660

  电子邮箱:qyscsglj@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沁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附件

  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结合沁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阳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沁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处置核准。

  第三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余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沁阳市城市管理局为沁阳市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沁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负责监管、指导特许经营单位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对建筑工地实施监管,做好建筑垃圾产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道路、车辆清洗设施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考核、监管。

  公安交警部门对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据规定履行市区通行报备手续;对未经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及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超高、超载、超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嫌超限、超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进行称重、消除违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的条件,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第九条  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车容保持整洁,防止沿途抛撒污染道路。

  第十条  社区居民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自行联系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清运,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村(居)委会代为联系,将建筑垃圾运输到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临时堆放或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施工,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二条  沁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沁阳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沁阳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沁政〔2023〕10号)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8月12日,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沁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沁政办〔2016〕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