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太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沁阳市太行街道罚决字〔2024〕012号)
单位名称:沁阳市彦青餐饮店
本机关于2024年6月9日对沁阳市彦青餐饮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收款人: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太行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