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的通知 沁政办〔2024〕7号

时间:2024-02-0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22日    

 

 

沁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2号)

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焦政〔202021号)

4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焦政202360

5《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入打好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消除、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2321号)

6《沁阳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沁政办〔202344

7)《沁阳2023年蓝天保卫战暨空气质量提升实施方案》(沁环攻坚办〔202318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沁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1.4.3及时响应,积极应对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地见效,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4.5广泛宣传,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情况。加强宣传引导,通过融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沁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本预案与沁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下简称减排清单)、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共同组成沁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沁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攻坚办)负责根据焦作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急需要,发布我市应采取相应响应措施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指导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

沁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科工局、教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事务中心、城管局、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气象局、沁阳沁河河务局、国网沁阳供电公司等。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2各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组织修订完善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和具体措施。

3监测与响应

3.1监测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全市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周边区域、可能对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扩散条件和空气质量演变趋势进行分析、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应急响应

市环境攻坚办按照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3.2.1响应分级

3.2.1.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3.2.1.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3.2.1.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将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

3.2.2响应措施

3.2.2.1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做到行政区域内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级、级、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30%以上。

2)应将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每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应急减排清单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3)工业企业、施工工地作为责任主体,应对清单信息的真实性、措施的有效性负责,保证满足国家、省、焦作市减排要求,应急响应期间积极落实减排措施,真实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响应后污染物排放量较响应前明显降低。

4)应当在减排清单中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国家和焦作市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5)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我市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于省、焦作市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要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在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以热定产

6收到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办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的信息时,提前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炭素、铅锌冶炼、水泥、烧结砖瓦、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煤制氮肥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7)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公示牌置于工业企业入厂显眼位置,应包含企业名称、所属乡镇、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响应期间应急措施。停工的施工工地,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入厂显眼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不同响应期间应急措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后,及时向市环境攻坚办备案。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后,及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2.2.2应急相应措施

1级响应措施

收到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市环境攻坚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融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关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开启前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健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融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有关单位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科工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电力部门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应急响应期间,严禁工业企业新开生产线或运行新的生产设备,生产负荷不得超过预警前生产负荷;长期停产及未建成企业复产或试生产前,须向市环境攻坚办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省、焦作市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可继续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管、公路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我市实际执行)。交通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修复等产生扬尘的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省政府及焦作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移动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类限值要求以及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市政府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VOCs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外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管部门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市场监管、供销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2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国网沁阳供电公司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在上级电力公司指导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3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部门可根据我市实际污染浓度(日AQI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有关单位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发布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由市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提出意见。

3.2.2.3其他响应工作

1级响应期间

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发改委、科工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本系统应对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市环境攻坚办。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每日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环境攻坚办。

市环境攻坚办要每日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我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采取更加具体的应急响应措施。

及时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报告有关情况。

2级响应期间

级响应的基础上,市环境攻坚办派出综合督导组,督导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专项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加大对施工扬尘控制、渣土车遗撒治理、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并上报责任落实情况。

3.3信息公开

3.3.1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等。

3.3.2信息公开的形式。通过融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3.3.3信息公开组织。环境攻坚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3.4信息报告

市环境攻坚办应当每日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系统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应急响应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

3.5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布的预警调整和解除信息,由市环境攻坚办统一发布响应调整、响应终止指令,各成员单根据本辖区、本部门情况做好响应调整、响应终止的有关工作。

4总结评估

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市环境攻坚办。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境攻坚办应当5日内组织开展以上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范围、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

市环境攻坚办应当于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应急响应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4月底前按要求上报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办

5应急保障

5.1预警保障

市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监测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2资金保障

要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预报监测能力建设、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5.3沟通保障

乡(镇)街道、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5.4其他保障

乡(镇)街道、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6监督问责

环境攻坚办指导和协调各乡(镇)街道、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者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7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沁政办〔201974)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