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26 来源:民政局

  一、为何要起草《沁阳市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快速增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批示指示、实地调研,安排部署养老工作,我省实行了“五级书记抓养老”,建立了“五个一”工作机制,焦作市建立了“4211”养老服务体系,我市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先后听取汇报、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养老工作,强调要清醒认识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完善市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居民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等工作,深化医养康养结合,研究制定精细化管理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资金投入力度,构建与沁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目前,沁园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为切实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成熟化、规范化,促进我市养老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3〕45号)等文件精神及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沁阳实际,市民政局通过网上查询、电话咨询、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先后到山阳区、解放区、武陟县、博爱县等周边县(市)区和周口淮阳区、洛阳宜阳县、漯河召陵区、山西平遥县等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并在广泛征求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两代表一委员”、养老服务机构等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沁阳市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

  二、有关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和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64号)文件要求“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采取委托管理、补贴运营、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推动公建民营模式逐步成熟化、规范化”。

  2.《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民文〔2021〕215号)文件要求“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支持各地综合运用政策优惠、资金奖补、金融贷款等手段,帮助企业降低运营和管理成本,扩大服务供给”。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文件要求“落实完善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42号)文件要求“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公益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和满足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行公建民营。对于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也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

  5.《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3〕45号)文件要求“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落实完善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共6章28条,包括总则、组织实施、运营管理、退出和监管机制、政策保障、附则等内容,下面就主要内容进行汇报。

  (一)总则

  该部分共3条,主要内容包含政策依据、实施范围、基本原则等。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委托管理、补贴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将政府出资兴办并拥有产权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和管理。基本原则是坚持突出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保值、拓展服务功能、强化政府监管。

  (二)组织实施

  该部分共9条,主要内容包含选择运营方程序、运营年限、准入条件、设施使用费最低起始价、鼓励投资、风险保证金等。

  1.运营方选择。养老服务设施产权方应按照程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运营方。要综合考虑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不单纯以价格为主进行选择。

  2.运营年限。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期限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营年限、后期投入、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运营期限为15年;需运营方一次性大额投入改造提升硬件或购置固定资产的,可适当延长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3.准入条件。投标方应当具有养老服务管理经验、标准化运营体系、运营业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运营思路清晰以及热爱养老事业的专业管理团队,具有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经验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具有三年以上机构养老服务运营经验,现仍从事机构养老运营,并取得一定成果获得社会认可;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应取得有关许可并依法登记,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具有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记录的养老机构运营实体;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投标运营方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7.产权方或相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位置、规模、发展定位等情况因地制宜规定的其他条件;

  8.山区、偏远地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食堂(助餐点)等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可根据情况降低标准。

  4.设施使用费最低起始价。新建或新运营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设置保育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保育期免收设施使用费,期满后从下一年开始根据双方约定收取设施使用费。在公开招标或拍卖时,设定设施使用费最低起始价,共有2个方案,具体如下:

  一是按运营方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特困人员等兜底保障对象除外),每年每平米不低于12元的标准收取设施使用费。优势:收益相对固定,保障了国有资产收益。

  二是按实有床位(特困人员等兜底保障对象除外)每张床位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收取设施使用费。优势:同上。

  5.鼓励投资方面。鼓励运营方加大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投入力度,对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审计部门认定后的固定资产投入部分,可按总投入的一定比例减免设施使用费。对运营方一次性投入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总投入额的1%减免设施使用费;对运营方一次性投入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总投入额的2%减免设施使用费;对运营方一次性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按总投入额的3%减免设施使用费。

  6.风险保证金。运营方应缴纳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入住老年人的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以及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原则上由双方约定缴纳10—2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以押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一次性缴纳。

  (三)运营管理

  该部分共9条,主要包含合同签订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固定资产管理等。产权方应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所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损毁、处置国有资产;在合同期间获得的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设施设备购置以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支出,各级财政奖补资金购置的设施设备等认定为国有资产。合同终止后的国有资产以及运营方新建、改扩建或添置的不可移动养老服务设施资产所有权无偿移交产权方,归产权方所有。

  运营方应配备消防员、安全员、护理员等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应急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应预留相应床位,满足特困人员等兜底保障对象及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入住。

  (四)退出和监管机制

  该部分共4条,包含行业监管、过程监管、退出机制等。合同期未满,运营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与产权方进行协商。双方应在合同终止90天内向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由产权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方,产权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1)未经产权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擅自改变运营范围、擅自出租转租的;(2)损毁设施设备或改变其用途,无法保障养老机构正常运转的;(3)发布虚假广告或涉嫌非法集资,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4)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消极应付,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5)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6)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连续三年低于80%的;(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五)政策保障

  该部分共2条,主要包含资金拔付、优惠政策等。加强特困人员等兜底保障对象资金保障,市财政应及时将相关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

  (六)附则

  本办法由沁阳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链接: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