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沁政办〔2024〕1号

时间:2024-01-08 来源: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森林防火,及时发现、制止、惩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办防字〔202363号)和《河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豫林火发〔20231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草局、省林业局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沁阳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12日    

 

 

 


沁阳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提高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办防字202363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草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阳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归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六条  森林防火违规行为

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1.非生产性用火:烧蜂取蜜、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烧纸钱、野炊吸烟、烧烤烧荒等。

2.生产性用火:未经批准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炼山造林、烧荒积肥、疫木焚烧、爆破、切割、电焊等。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经营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个人和林缘、林区内经营主体,穿越林区的油气管线、电力设施线路,林缘、林内易燃易爆场所、通信基站,未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设置宣传标志、营造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等。

破坏防火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在森林防火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100元至500发现林区生产经营主体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第四章  举报及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电话“5611522”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方式进行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按程序转交或组织核查办理,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受理部门应及时报告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由乡镇政府负责受理、核查、处理,按照规定提出奖励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审核兑付。

第十三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市政府官网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四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查实后,举报人有奖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重复举报、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八章  本办法由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