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沁政办〔2023〕45号

时间:2023-12-04 来源: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适度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将所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5%以内”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我市将通过向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的服务方式,缓解公办学位供给压力,降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占比,保障现有民办中小学生接受优质义务教育。为推动我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顺利平稳推进,2023-2024学年及今后学年继续执行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政策,直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5%以内为止,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享受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为经市教体部门审批许可,正式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等。2023-2024学年,我市涉及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为永威学校(小学部和初中部)、长兴学校、智兴学校、晨兴学校、创新学校、振兴学校、双语实验学校、博苑学校等8所,购买学位时间分别为2023年10月中旬、2024年4月中旬。2024-2025学年及以后学年,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学校主体及超出在校生规模占比5%以外的学生数量进行购买,购买学位时间分别为每年10月中旬及次年4月中旬。

  二、购买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一)购买标准

  政府购买学位的标准参照焦作市其他县(市)区标准,按照每生每学期500元标准进行购买。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执行收取学费的具体标准,以市发改委对其进行成本核算的价格为准,不含住宿费、餐费等其它费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学校收费标准购买学位服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标准收取学生学费的,在财政补助到位后,学校应当按照补助标准将款项返还学生;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费的,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费。

  (二)购买对象

  购买学位对象为在经市教体部门审批许可,正式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人籍一致”的学生。购买学位对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通过摇号方式确定。

  (三)购买程序

  学位购买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教体局、财政局、发改委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实际,按照“一生一位”原则,于每学年秋季10月15日前、春季4月底前确定享受购买服务的学生名单,名单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在市教体局、司法局监督下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名单确定后要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教体局,市教体局于每学年秋季10月25日、春季4月中旬前报送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市教体局提供的学生名单后尽快完成资金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三、保障与监督

  (一)学位购买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保障,设立专项资金列支,列入年度预算。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在每学年年度招生计划出台前,严禁提前私自收费。未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预留学生与享受购买学位服务学生费用的差额部分,不能由享受购买学位服务的学生承担。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若有弄虚作假或使用补贴资金不当的,将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将依法查处、追究责任。市教体局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