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7-10 来源: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焦作市农业农村局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焦农〔2023〕 67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范围、条件与要求

  (一)实施范围。

  1.产地准出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实施范围,鼓励家庭农场、小农户参与实施,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类为蔬菜、水果、食用菌、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2.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依法设立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类为蔬菜、水果、食用菌、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酒店、食堂、小餐饮服务等单位应当索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产地准出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

  1.产地准出条件:实行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的食用农产品种类为蔬菜、水果、食用菌、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市场准入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购进市场准入实施范围的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二、规范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

  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勾选选项、自主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一联留存备查,留存期为两年。有条件的生产主体要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与追溯二维码二码合一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模式,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二维码标识上要明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扫码后的内容中,首先要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名称、承诺声明、承诺依据等完整信息,其次再根据需要展示企业简介、品牌宣传等内容。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村(社区)委员会、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不能代替种植养殖者开具,乡镇监管站设服务点协助散户或其他不具备开证能力的生产主体规范开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是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舌尖”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办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推动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证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的实施和监管,督促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将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与承诺达标合格证统筹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和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应将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等可溯源凭证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与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主体逐一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严格落实产地准出要求,设立服务点免费提供设备协助散户或其他不具备开证能力的生产主体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的责任主体,要坚持“谁出具、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时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留存的证明文件可采取复印、扫描、摄像或记录等方式,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质量合格凭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是查验记录购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按照规定查验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三)加强督查,严把关口。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把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加强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大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督查力度。

  (四)加强宣传,稳步推进。要组织开展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有关教育培训,深入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做好宣传动员,营造有利于衔接工作的良好氛围。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开办者责任意识,督促市场销售者树立进货必须查验记录意识,推进衔接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方式:

  沁阳市农业农村局        电话:5197892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5693242

  



沁阳市农业农村局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