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卫人口〔2023〕10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机构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3-11-27 来源:河南省卫健委网站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要求,推动医疗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职工提供普惠性福利性托育服务,使医疗卫生职工享受“身边的托育服务”,解除生育养育后顾之忧,弘扬卫生健康文化,营造良好尊医重卫氛围,探索推进我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新路径,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渠道,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立医院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推进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工作方案(试行)》为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附近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切实解决婴幼儿“看带难”“照护难”的问题,持续提高医疗卫生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以人文关怀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推进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和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公立医院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开展符合自身特点的婴幼儿托育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普惠导向。明确公立医院为职工提供普惠性、福利性托育服务定位,以满足医疗卫生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职工托育服务困难、便捷性不足等问题,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因地制宜。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的工作思路,根据各医院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因素,量力而行,按需设托,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点)。

  (三)安全健康。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为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管理规范,明确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规范,监管到位,确保托育机构健康安全运行。

  三、建设任务

  (一)试点先行。职工人数在2500人以上的公立医院先行试点建设普惠托育机构。试点医院要对标对表国家和省配套生育支持政策,严格落实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为推进托育服务多元化供给提供可复制的典型示范。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比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试点,采取多种模式,提供面向职工的婴幼儿托育服务。

  (二)合理规划。试点医院根据职工数量及需求,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医院规划建设,提供自有场地使用,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可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要合理确定拟建托育机构规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服务。

  (三)有序推进。试点医院应在2023年实现项目筹备或开工,2024年基本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卫生健康系统特色的托育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符合标准规范。托育机构建设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标准和规定。托育场所应设在医院的生活服务区、行政区域或单位周边等适宜区域,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以及污染源,应设立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不得在开展诊疗活动的限制性功能区域设置托育机构,场所与诊疗区之间应有道路、绿化带等物理隔离,并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托育场所不宜设在建筑地下或4层以上。应当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建筑隔声等相关规定。试点医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就近的原则,与附近现有的托育机构合作提供普惠服务。托育机构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二)加强医育结合。发挥医疗机构儿科、预防保健、儿童保健、康复、护理、膳食营养等资源和专业技术优势,遵循儿童优先发展理念,加强卫生保健及保育工作,保障婴幼儿身体、智力生长发育和心理健康;发挥中医药在儿童生长发育等方面的保健优势,在托育机构内落实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综合评估。各公立医院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总结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及保育经验,不断加强医育结合水平,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三)加强运营管理。试点医院应坚持公益属性,完善机制,积极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可采取自建自营、公办民营等合适方式,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签订协议,规范运营,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开办有幼儿园的,可根据场地条件开设托班,为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四)强化示范引领。试点医院要高标准、严要求,把好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公立医院的托育机构建设要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对全社会托育机构建设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切实推动提高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五)加快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可以依托妇幼保健院或其它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2023年度每个省辖市要按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建设标准,确保筹备开工建设或挂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六)落实登记备案。试点医院根据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性质,按照登记和备案办法,分别向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完成登记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公立医院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工作作为积极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各试点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推进。工会、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合力推进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符合普惠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申报项目。儿科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托育机构的服务时长,可计算为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时间。

  (三)强化经费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等经费列入试点医院年度经费预算,从相关经费中列支。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等职工子女关爱服务所需经费,可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普惠托育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四)强化督导考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立医院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列入卫生健康系统年度综合考评、医改绩效评价等考评指标体系的加分项;同时纳入公立医院党建示范单位创建和由省卫生健康委文明办推荐的省级文明单位评审内容,共同推动托育服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各试点医院要成立普惠托育服务建设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推进台账,以上工作资料请于2023年10月30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邮箱。

  本通知中有关托育机构建设未尽事宜,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