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8-21 来源:文广旅局

  当事人: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

  2023年07月03日10时10分至2023年07月03日10时50分,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联伟、冯艳玲在位于沁阳市县后街21号沁阳市怀府书店内,向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潘怀参未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依法对沁阳市怀府书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书店正在营业,显著位置悬挂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该书店发行的出版物有:生活类、小说、教辅类等出版物。执法人员在查看其出版物时,发现该书店发行的《红楼梦》、《福尔摩斯探案集》、《鬼马小女生的另类天空》、《21世纪生活宝典》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向局领导请示批准后,对其发行的涉嫌非法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向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下达了《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制作了《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全过程进行了拍照,现场检查结束后,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进行了确认签字。

  2023年07月03日,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进行立案调查,并确定执法人员李联伟为该案件的主办人员,冯艳玲协助办理。

  2023年07月04日,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送达了《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附《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

  2023年07月04日,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红楼梦》(下)、《鬼马小女生的另类天空》、《福尔摩斯探案集》、《21世纪生活宝典》样本各1本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

  2023年08月02日,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审读,出具了3份鉴定书:

  1、《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42号),经审读送审的样本《福尔摩斯探案集》,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

  2、《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43号),经审读送审的样本《鬼马小女生的另类天空》,属于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3、《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44号),经审读送审的样本《21世纪生活宝典》(仅家庭生活小百科1册),属于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

  上述出版物鉴定样本共3种各1本(省局留存备案);鉴定结论:认定上述出版物样本均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2023年08月04日,执法人员对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营者潘怀参对上述违规经营的事实已明确承认。同时,执法人员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42号)(附清单)和《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43号)(附清单)、《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44号)(附清单)3份复印件,送达当事人;所有证据材料、笔录等文书均有当事人的签名、压指印认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沁)文综检字〔2023〕C-000444号的《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07月03日10时10分至2023年07月03日10时50分经营中,被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到其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违规经营的事实);

  2、《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

  清单)(证明:对当事人发行的非法出版物共4种7本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3、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依法查获当事人违规发行非法出版物的现场照片);

  4、《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附清单)(证明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样本,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

  5、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申请书》(附清单)(证明鉴定委托及鉴定程序合法);

  6、《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42号)(证明鉴定结果合法和当事人发行的《福尔摩斯探案集》出版物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认定该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7、《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43号)(证明鉴定结果合法和当事人发行的《鬼马小女生的另类天空》出版物属于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认定该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8、《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44号)(证明鉴定结果合法和当事人发行的《21世纪生活宝典》(仅家庭生活小百科1册)出版物属于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认定该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9、潘怀参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2023年07月03日10时10分至2023年07月03日10时50分经营中的违规经营事实、现场照片、文书的签收等进行了确认,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10、潘怀参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民潘怀参的身份)。

  1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具有国内出版物零售经营主体资格)。

  1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具有营业主体资格)等为证据。

  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依照《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部分 新闻出版方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之“序号4““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中“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轻微违法行”的裁量阶次之规定,结合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发行的《福尔摩斯探案集》等3种7本图书类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无的实际清况,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违规情节适用上述裁量情形。

  2023年08月08日,本案调查终结,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人员建议责令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改正违规行为,给予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福尔摩斯探案集》等3种非法出版物共7本;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3年08月08日,本案调查终结审批完成,审批人员一致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2023年08月09日,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下达了《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告知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拟处罚内容和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截至2023年08月17日,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未向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责令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福尔摩斯探案集》等3种非法出版物共7本;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沁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怀府书店(经营者:潘怀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