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3-10-11 来源:沁阳市应急管理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科学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焦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沁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死亡(包括失踪),或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资源支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救援合力。事发地乡(镇街道全面负责先期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5)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科技支撑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承担,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组成,贯彻执行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2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视情况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信息舆情组、善后处置组、技术资料组、后勤保障组、环境气象组、专家组等10个工作组。

  2.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设置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抢险救援队等参加,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负责调集医疗队伍、医疗物资和装备、救治伤员等。

  (4)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沁阳中队、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涉事单位等参加,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社会治安等。

  (5)信息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有关新闻单位和涉事乡(镇)街道、涉事单位等参加,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处置等。

  (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协调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技术资料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专家、技术人员等,调用相关资料等。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应急救援中电力、能源、交通、装备、物资等支持保障工作;市财政局配合做好应急救援中应由政府承担的装备、物资等资金的支持保障工作。

  (9)环境气象组:由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牵头,市气象局参加,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事故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和气象条件监测。

  (10)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解决抢险救援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2监测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重大风险进行分级监控,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会商评估,对重大隐患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3.3预警

  (1)预警分级

  可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2)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受灾情况、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进入预警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预警解除

  当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危害的隐患或影响已经彻底消失或受控,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预警解除信息。预警解除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方式有电话通知、网络信息等形式。

  4.事故分级和响应原则

  4.1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4.2响应原则

  4.2.1响应分级

  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Ⅰ级、Ⅱ级、Ⅲ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应乡(镇)街道请求,为Ⅱ级应急响应。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事件结果比较清楚,由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应对处置,为Ⅲ级应急响应。

  4.2.2应对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乡(镇)街道应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在焦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先期处置。

  (2)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实施。

  (3)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事件结果比较清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应对处置。

  5.响应行动

  5.1信息报告

  5.1.1信息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1.2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1)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报送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2)事故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的事件信息必须电话确认。各级各部门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5.2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处置内容主要包括: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积极救治受伤人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事发单位按照信息报送相关规定与要求,向事发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报告。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村(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

  5.3分级响应

  (1)I级响应行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经指挥长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工作组,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行动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事件本身较敏感,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及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经指挥长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行动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事件结果比较清楚,由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照相应的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事故处置行业牵头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5.4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组织事发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应急队伍。

  5.6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威胁人员。

  5.7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对现场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各有关部门要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5.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快速反应,根据职责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按照“快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多讲措施”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上报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市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9响应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10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要组织调查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6.后期处置

  (1)事发地乡(镇)街道、事故单位及善后处置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家属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政策、资金及物资等方面扶持。

  (2)现场指挥部要总结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救援工作改进建议,完成救援总结报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7.应急保障

  7.1队伍装备保障

  (1)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设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是专业救援力量,企业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是社会救援力量,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

  (2)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

  7.2专家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7.3物资资金保障

  (1)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业务。

  (2)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应急物资清单报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应急物资品种及数量。事故状态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调拨指令。

  7.4通信信息保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网络、重大危险源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报送、发布等格式和程序。

  7.5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乡(镇)街道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药物、设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7.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

  (1)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故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3应急演练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1)乡(镇街道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级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乡(镇街道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表彰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10.附件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沁阳市安全生产应急常用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3  沁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4  沁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附件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



沁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