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解决市场主体歇业相关手续环节多、跑腿多等问题,决定整合办事流程,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理,实现歇业办理相关手续“一件事”联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试行)的通知》《焦作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歇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但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办理,但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三)《沁阳市歇业备案“一件事”信息采集表》。
第四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登记机关办结市场主体的歇业备案申请后,应当将市场主体状态标注为歇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店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人社、公积金中心、医保、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将相关歇业市场主体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人社、公积金中心、医保、税务等部门可依据共享信息,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的歇业市场主体提供缓冲性的制度选择。
市场监管、人社、公积金中心、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凝聚政策合力,有效提升相关帮扶支持政策惠及歇业市场主体的受益面和便利度。
第七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无需另行向人社、公积金中心、医保、税务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歇业信息。
第八条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照以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一)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二)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相关零申报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医疗生育保险;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期间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第十一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市场主体恢复营业且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营业: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累计歇业满3年;
(四)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
市场主体应当在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视为市场主体自动恢复经营。终止歇业或自动恢复经营后,市场主体状态恢复为存续。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迁移登记。
市场主体自动恢复经营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恢复经营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其歇业期间享受的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原登记管辖。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有关行政机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向市场主体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下列情形不视为违法行为:
(一)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后未办理歇业备案的,由登记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
歇业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继续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八条 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发现市场主体歇业违反《歇业备案承诺书》所做承诺,骗取扶持政策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从事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3.沁阳市歇业备案“一件事”信息采集表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1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住所 (经营场所) | ||||||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 ||||||
歇业期间 联系人 | 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歇业期限 | 自 至 (最长不得超过3年)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主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
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申请人签署中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
附件2
歇业备案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 造成经营困难,决定从 起,至 为止(期限)歇业。
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完毕,(其他情形) ,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情形。
附件3
沁阳市歇业备案“一件事”信息采集表
口强制清算或者破产 | ||||
申请原因 | ||||
申请类型 | 口强制清算 | 口破产 | ||
口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口失业登记 |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口税务歇业登记 | ||||
歇业期限 | 月( 年 月—— 年 月) | |||
口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口调整缴存 比例 | 缴存比例 | % | ||
口缓缴住房 公积金 | 缓交期限 | 月( 年 月—— 年 月) |
注:
1.税务歇业登记限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歇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歇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歇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期满前办理延长歇业登记;
4.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至12%区间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