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沁阳市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实行绿色通道管理方案的通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2022年沁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要求,为进 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市发改委修订了《沁阳市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实行绿色通道管理方案》,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沁阳市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实行绿色通道管理方案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
沁阳市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实行绿色通道管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持 续压缩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全流程审批时限,提高我市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 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 (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2022年沁阳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绿色审批事项及实施范围
为提高用户办电接电效率,以下免审批、备案制、告知承诺制涉及工程事项,免于办理规划手续,并根据接网工程项目类型对其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公路、占道施工、占用绿地及伐移树木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按免审批、备案制、告知承诺制、并联审批的方式分类办理:
(一)免审批:低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管线长度不大于150 米(不包括电力井室),开挖城市道路、公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不大于100米,且不在政府禁止区域城市道路名单内的市政接入电力工程所需行政审批事项。
(二)备案制: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即“三零”服务的低压居民、低压小微企业,及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配套电力接入工程所需行政审批事项。
(三)告知承诺制:低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不包括电力井室);城乡规划范围内的6-10千伏变压器、环网柜、线杆、电缆井、计量箱等新建、改造工程;以及城乡规划范围外的6-10千伏电网工程所需行政审批事项。
(四)限时并联审批:除以上范围外的其他380/220伏低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及其它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所需行政审批事项。
二、办理流程
(一)立项阶段(1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区域,申请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发改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在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为项目赋码,并予以核准、备案。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1个工作日)
1.免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符合免审批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通过线上“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平台”或线下“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窗口(简称“工改一窗”)提交项目资料,系统自动或工改一窗服务人员将项目相关材料发送到市园林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以上单位1个工作日不反馈否决意见,则视为同意施工,免于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单位即可组织现场施工,相关行政管理单位负责项目抽查、监管。
2.备案制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申请单位通过线上“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平台”或线下工改一窗向城管、园林、交通等部门申请电力接入备案,填写 《沁阳市备案申请表》(附件1),相关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完 成备案,备案后项目单位即可组织现场施工,即“备案及开工”。以上材料行政管理单位留存备查,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3.告知承诺制事项办理流程
适用于工程建设涉及市政道路施工建设,影响城市绿地(不 改变绿地用地性质)事项、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建筑控制区 (不含跨越、穿越省道)的事项,以及优化电力接入工程影响 道路交通事项,项目单位将《电力接入外线工程施工承诺书》(附件2)、市政管线类外线工程申请表(附件3)、施工方案、树木保护方案、交通疏散方案等必要的申请资料,通过线上“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平台”或线下工改一窗推送至城管、园林、交通、公安等部门,即可组织现场施工,实行“承诺及开工”, 现场施工前1天向对接事项涉及的审批部门告知进场时间等信息,并提前1天告知相关部门施工完成时间,各审批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被审批项目加强监管。
4.并联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其它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结合现场实际,并联办理 规划、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破绿等行政许可,项目单位按照审批部门要求,填写市政管线类外线工程申请表(附件3),并将项目基本信息等资料上传至“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平台”,平台同步进行转发,并发送通知短信,或线下交至工改一窗,对于有规定需要将其他部门审批结果作为前提条件的,采用容缺受理;工改一窗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规范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收件,并按照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分类转发给相关并联审批部门。所涉审批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工作,各审批部门形成审批决定后,在“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平台”反馈审批意见,上传盖章文书。工改一窗同时发送审批意见书领件通知短信。城管局负责将审批档案收集统一归档,各部门自行归档部门内部审批档案。
(三)施工许可阶段(1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提供《1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开工申请》,电网企业下发开工报告。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结束后,项目单位按原貌修复城市道路及设施,不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移交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修复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修复维护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竣工验收阶段(3个工作日)
中央预算内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工作根据省发 改委统一安排,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配合;其他电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自行组织建设、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三、职责分工
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并联审批部门,具体负责电力接入外线工程的有关事宜,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成员单位发起会议建议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全力推进并联审批工作。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各城区发改委负责审批。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批。影响交通安全占道施工审核,由市公安局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等审批事项,由市园林绿化中心审批。优化完善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并联审批平台应用功能,由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二)强化衔接配合。各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项目单位应提前安排建设计划,做好各部门审批所需资料的准备。
(三)严格督促落实。改革牵头部门要加大对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督导力度,适时对相关审批部门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全市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
附件:1.沁阳市电力接入备案申请表
2.电力接入外线工程施工承诺书(模板)
3.市政管线类外线工程申请表
4.授权委托书
附件1
沁阳市电力接入备案申请表
项目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施工单位 | |
施工地点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施工内容 | |
施工时间 | |
备 注 |
附件2
电力接入外线工程施工承诺书(模板)
XX 部门:
按照《关于沁阳市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实行绿色通道管 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符合承诺免审制的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实行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我单位承诺完成项目建设后,按标准恢复道路和绿化, 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移交管理(涉及绿化项目的按2年期限进行苗木养护,养护期满苗木成活后移交管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市政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和2年养护费用由我方承担。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提报方案组织施工,管线路径 避开乔木,最大限度避开灌木。共占用灌木 棵、地被 平方米、草坪 平方米、 园林设施 处, (后附《 项目占用 园林绿化苗木及设施清单》), 占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并与 年 月 日前完成恢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并满足文明施工标准。
四、工程项目穿(跨)越、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破绿施工的,破路、破绿恢复不低于原设计标准。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发现问 题及时整改到位。因我方责任发生的相关问题,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市政管线类外线工程申请表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设计单位 | |||||||
挖掘地段 | |||||||
施工期限 | |||||||
挖掘路面种类范围 | 道路名称 | 种类 | 长度(米) | 宽度(米) | 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
工程概况 |
建设内容: (管线走向,长度,管径,覆土深度等)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负责人姓名: 施工负责人电话: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需要依附道路设置的设施: | ||||||
报建人 签名 | 日期 : 年 月 日 |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我单位 同志,负责办理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影响交通安全占道施工审核、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 树木审批手续。
法人代表(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授权单位(公章): |
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注意:粘贴后须加盖骑缝公章) |
申请市政类、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要注意事项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 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