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印发《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及行为规范制度》等十五项制度的 通 知

时间:2023-02-13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中心各工作人员:

  《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及行为规范制度》等十五项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2月8日    

工作人员管理及行为规范制度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仪表形象及行为举止,树立良好登记中心形象,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特制订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及行为规范制度。

  一、仪表形象及言谈举止

  (一)衣着整洁、大方。讲究仪容仪表、注意个人外部形象;不穿奇装异服,不穿短裤、背心、吊带、拖鞋上班。

  (二)姿态自然、得体。在办公期间不准随便躺卧,站姿、坐姿端正,无不雅举止,一举一动要体现文化修养;不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保持楼内、室内卫生。

  (三)言谈要文明。做到语言美,讲话要谦和礼貌,不要盛气凌人、乱打官腔;打电话要使用“您好、请稍候、麻烦您、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四)待人要热情。对来客要一视同仁,热情服务,不以貌取人,不生熟有别;说话要语气和蔼、文明待客,做到既主动热情、态度诚恳,又言行得体、落落大方。

  (五)同事之间要互相尊重。同事之间见面要主动打招呼,以体现互相之间的尊重和热情,以实际行动营造团结、和谐的氛围。

  (六)工作人员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自觉养成文明礼貌的良好习惯。

  二、工作纪律

  (一)严格落实不动产登记“六不准”,即不准违法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准随意增加登记材料或环节、不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不准收取好处费、不准“推绕拖”刁难办事群众。

  (二)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中心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在工作岗位上做到“七不”,即:不吃零食,不大声喧哗,不乱串岗位,不聚堆聊天,不传播流言蜚语,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不准在办公楼公共场所吸烟,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三)严格落实先培训再上岗,注意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理论道德修养;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立大局观念,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和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内部团结,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为人正直坦荡,不计个人名利。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勤政、优质服务,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报,树立中心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六)组建不动产登记党员先锋队,设置党员示范岗,以党员表率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外出工作注意事项

  (一)工作人员外出要逐级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领导外出应通知办公室;因工作到有关单位要主动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并自觉遵守该单位的办事程序、规则。

  (二)外出工作要认真负责,礼貌待人,态度谦和,说话和气,不摆架子。

  (三)答复问题要符合政策,无把握的不随便发表意见;不在外边谈论本单位中的人际关系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四)外出办理事务,要公事公办,不掺杂个人情绪,不办不合政策、不合原则的事,更不准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办事要认真迅速,尽量减少在外停留时间。

  四、参加会议注意事项

  (一)参加单位内各种会议要提前5分钟到会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事后要及时补课。

  (二)开会时不要互相讲话,不打瞌睡,不随便离席走动,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不接听电话,要将手机调到震动上,重要会议的内容要做好记录。

  (三)在市内或去外地参加会议须经领导批准,会前要有准备,会后要及时汇报,带回的会议材料要及时到办公室登记。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办理有关业务。

  二、严禁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拉赞助、摊派及巧立名目收费等。

  三、严禁工作人员放任和纵容配偶、子女和亲友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行为。

  四、严禁工作人员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证券、贵重物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严禁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严禁工作人员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参加用公款执法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七、严禁工作人员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出国和国内旅游。

  八、严禁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九、严禁工作人参与赌博、迷信活动。


首问负责制度

  一、为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首问责任制是指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对象所要求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行政管理制度。

  三、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听来电、接待来访、接收来信的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无论是否属本人、本部门的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听或接待,并认真详细的做好记录。

  (二)办理各类来电、来访、来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做到快捷准确,又要符合国家政策。对于不清楚、把握不准的问题应请示领导。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迅速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程序、要求等。

  (四)属于本部门与局属其它部门(单位)交叉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部门的职责,主动协调,共同完成。

  (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但属本局系统范围内的,应热情帮助服务对象与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取得联系,如联系不上,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需联系的职能部门(单位)及所在位置、联系电话等。

  (六)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指点。

  (七)除匿名来信、来电及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五、首问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将由局纪检监察负责,同时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公开接受基层和群众的监督。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申请人办理登记或咨询登记业务时,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要办理事项的手续、程序、时限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对申请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根据岗位职责,审核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受理,对于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对需要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口头一次性告知外还应以书面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一次性告知的内容提出疑问时,经办人应当耐心解释和说明。

  五、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服务回访制度

  一、回访目的

  加强社会监督,规范不动产登记服务行为,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的满意度,树立良好的对外窗口服务形象。

  二、回访内容

  (一)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实行一次性告知等方面的情况。

  (二)服务对象对政府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回访方式

  (一)电子服务评价器回访。电子服务评价器是特殊的回访工具,是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实行一次性告知等情况的最直观的评价。如督查反映本窗口服务对象有“态度不好、时间太长、业务不熟、有待改进”不满意评价的,由窗口负责人直接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填写《回访记录表》;如是群众按错键,反映有不满意的情况的,由服务对象写书面说明,由窗口负责人报综合科备案。如确实是窗口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的,由窗口负责人找当事工作人员口头教育,进行问责,要求整改,如多次发生情况的,将辞退。此回访相关信息档案由窗口负责存档。

  (二)电话回访。回访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由窗口负责人安排专人进行回访,回访人员填写《回访记录表》,做好回访台帐。

  四、回访问题的处理

  由受理大厅建立回访台帐,做好回访记录,定期回访结果通报到窗口工作人员,如服务对象在回访反映的问题,窗口及时组织和处理,并向服务对象反馈查处情况。对回访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分析和归纳吸收,改进与完善我中心服务和管理工作,作为全体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


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制度

  第一条定义

  (一)延时服务是指窗口工作人员为服务对象正在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到达下班时间,须继续给予办理,直到办理完毕。

  (二)预约服务是指在法定节假日内,针对有急需办理的事项,与窗口工作人员事先约定时间,由窗口提供服务。

  (三)上门服务是指老、弱、病、残、孤等特殊服务对象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前往中心窗口办理登记,经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上门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申请方式

  服务对象需提供预约、上门服务的,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可采取现场申请、电话申请二种形式。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进行申请登记。电话申请:申请人可在上班时间内拨打电话0391-5917209进行申请。

  第三条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提供延时服务时,应事先告知办结时间、所需时长。

  (二)相关窗口收到预约、上门服务申请后,应详细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并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办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应做的其他准备,确认具体服务时间。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约定时间准时到岗或上门,并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服务对象要求提供延时、预约或上门服务的,由咨询台工作人员统一登记,经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延时、预约或上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窗口工作人员因故确实不能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登记中心主任汇报,由登记中心主任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四)登记大厅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登记提供延时、预约服务的时长,对于延时服务的时间安排补休同等时间,对于提供预约服务的工作人员按加班对待。


帮办代办、有诉即办制度

  一、帮办代办

  帮办是指在接受申请人咨询、协助准备齐全材料后,帮办人员带领申请人到相关窗口办理业务。

  代办是指申请人在准备齐全材料并完成材料交接手续后,由代办员全程代替办理。

  对于材料齐全的事项,帮办人员陪同申请人办理业务。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事项,帮办人员一次性列出缺少的材料以及补齐材料的途径或方法,方便申请人一次性补齐补正材料。对于可以当场补正的材料,帮办人员当场帮助申请人填写、补充材料并打印或者上传电子版。

  二、有诉即办

  设置有诉即办、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实行专人专窗集中受理、一对一服务,全面受理企业群众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收集企业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AB岗顶岗补位制度

  一、AB岗工作制是指某一岗位的A岗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实行AB岗工作制的目的是确保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中心各个岗位都应确定AB岗。

  三、AB岗工作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A岗责任人因事离开工作岗位时,B岗责任人应立即替补上岗,履行工作职责,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AB岗责任人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保证不出差错。

  四、主任不在岗时应指定副主任代行其职责,副主任不在岗时应由主任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因推诿造成工作失误的,或不执行AB岗工作制的,影响群众办事和单位形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

  为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二、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明确主办人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国家、省里相关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四、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依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要求尽快办理。

  五、特殊事务、事项的处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六、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延误的要责令改正或完善补办,依据相关规定,采取诫勉教育等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畅通不动产登记工作投诉渠道,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进投诉处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执行交易安全的法定制度,畅通不动产登记企业和群众投诉维权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工作规范、廉洁、高效开展。

  二、投诉内容

  (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如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态度恶劣、言语粗暴、刁难群众等。

  (二)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工作人员存在怠政懒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问题。

  (三)工作不规范问题。未依规办事,工作流程不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等存在错误不予更正,超时办结业务等问题。

  (四)工作建议和意见。包括对人员管理、登记大厅建设、业务办理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投诉渠道

  (一)反映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和工作不规范问题的,可利用现场评价器或拨打民呼必应0391-5658619等方式进行投诉。

  (二)反映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党委进行举报,投诉电话:0391-5688229。

  (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投诉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0391-5917209。

  四、投诉办理

  接受投诉的有关科室应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查看企业群众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属于本部门处理范围的,应依法依规按照工作流程妥善办理,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处理范围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


登记日志管理和痕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消除不动产登记廉政风险点,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切实解决内外勾结、久拖不办、加急办、通过“绿色通道” 办理人情件等问题,确保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高速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日志是对登记全过程痕迹的真实记录,分纸质记录和电子记录,主要记录登记人、申请人、事项、办理时间等内容。

  二、不动产登记系统要建立日志数据库,对登记全过程痕迹采集并写入日志数据库,主要提供日志查询、日志台账和报表等功能。不动产登记各节点要建立纸质日志台账备查,纸质日志记录必须真实,记录编号必须连续、不得修改。

  三、业务办理必须严格按照“先来先办”原则,对于提前或延迟办理的业务,办理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提前或延迟办理的原因,原因必须记录到日志台账并写入日志数据库。

  四、业务进度信息必须通过官网官微、自助终端等渠道对外提供查询。

  五、明确登记痕迹和日志管理人员,负责纸质日志台账的检查,负责系统日志的汇总、统计和定期报送工作。


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制度

  一、不动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法律凭证,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的订购、领取、缮证、保管和相关统计汇总等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权证科负责不动产权利证书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证书保管、领取和核销等工作。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管理工作。

  四、不动产权利证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订购、集中保管,购买后的不动产权利证书要登记造册、集中管理。

  五、各相关工作人员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领取时应填写不动产权利证书领取登记表,保管工作人员要对领取人、证书类别、证书编号、领取数量、领取时间进行登记备案。

  六、领证工作人员对权利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权利证书的类别、编号和领取人。

  七、由于保管不善、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损坏、作废的,经办人应对作废不动产权证书的类别、作废原因、证书编号登记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将其交至保管工作人员进行销毁,防范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流失。

  八、打印不动产权利证书应在完成所有审批后进行,发放证书时经办人员要核对申领人的身份信息,申领人签字后方向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九、保管应定期汇总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使用、作废、剩余等情况。

  十、对因管理不妥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遗失的,应以文件形式说明原因。对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损坏的,应当及时加盖注销专用章,登记造册后销毁。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伪造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应立即予以收缴,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查处。


档案查阅查询制度

  一、本中心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查询查阅调阅登记手续,做好咨询、查询、调阅记录,认真履行职责。

  二、公民个人因需查询本人土地、房产资料,需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本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查阅、调阅档案资料的,查阅、调阅人员应在档案查阅或调阅登记薄上签字,注明查阅、借阅时间、卷号卷名称、归还时间,调阅档案需经分管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调阅档案原则上应于当天下班之前归还档案科,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三、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查阅档案、应持有公函或介绍信、工作证、立案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方可查阅;除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效证明和有效证件,方可查阅;律师代理诉讼查阅档案,查阅人员应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资格证明,方可查阅。并在查阅登记薄上签字。

  四、查阅档案应当在阅档室内查阅,资料不外借。

  五、凡查阅档案,不准对案卷涂改、污损、抽拆和标注、添加、更换和擅自谛抄。损坏档案的,应追究查阅者的责任。

  六、对咨询、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和拍照,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副主任批准,方可拍照。经批准复印的档案

  资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不动产档案查询专用章,

  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一、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跟班培训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三、不动产信息是指登记簿记载的详细不动产情况,如不动产所有权人姓名、共有情况、面积、测绘坐标、用途等隐私事项。

  四、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

  五、与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相关的电脑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六、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要承担其相应的纪律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七、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包括涉密台式机和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二)采购用于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应当优先选用国产设备;确需选用进口设备的,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和论证;不得选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用的设备或部件。

  (三)涉密计算机必须统一登记、编号、管理,并做到责任

  到人。对涉密计算机标明相应标识,安装管理软件和杀毒软件。不准擅自卸载、修改涉密计算机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四)放置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的场所应按相关要求加强安全措施,防止涉密计算机丢失。同时加强人员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网络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严禁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以及其他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涉密笔记本电脑应物理拆除摄像头、无线网卡等设备。

  (六)涉密信息必须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中处理。涉密计算机与涉密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坚决做到涉密计算机不上互联网,不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对接。

  (七)严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外出,特殊情况需要携带的,需经综合科批准,严防丢失和被盗。

  (八)涉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维修,必须在办公室内部现场进行,应由专人进行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修的需综合科批准。

  (九)涉密计算机不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或不再使用时,必须经市局信息中心对硬盘进行专业清除或物理销毁。

  八、内网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一)内网是指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专网;内网计算机是指连接国土专网的计算机。

  (二)严格办公室内网的使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接触、使用内网网络设备和终端设备。不动产登记相关系统平台只能传输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工作秘密,严禁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

  (三)内网计算机按秘密级进行管理的,接入内网前必须由市局信息中心安装相关安全保护系统。

  (四)内网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如需维修时,应报请综合科经市局信息中心批准,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安排维修事宜。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维修、送修。

  (五)内网计算机改作其他用途时,必须经市局信息中心对内网计算机硬盘进行专业清除或物理销毁。

  九、互联网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一)互联网计算机是指连接互联网的办公用计算机。

  (二)互联网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信息。

  (三)不得在涉密场所中的互联网计算机上安装、使用麦克风、摄像头等音视频输入设备以及无线收发装置。

  (四)不得在互联网网站、论坛、博客、社交媒体等发布国家秘密。

  (五)不得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等办理涉密业务,或者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六)不得使用网盘、云盘等互联网存储服务存储国家秘密。


应急工作机制

  一、系统故障应急处理

  (一)如若发现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同时与系统开发公司取得联系,报告系统情况,寻求及时有效解决方法。

  (二)做好系统情况处理记录。

  (三)如信息系统恢复所需时间较短,应向来办事人员进行解释,征得谅解,待系统恢复后再继续办理。

  (四)如信息系统长时间不能恢复,也应向来办事人员进行解释,征得谅解,留下电话联系方式,待系统恢复后通知其来继续办理。

  二、窗口突发紧急情况应急处理

  (一)办事窗口遇到办事高峰期或发生紧急事件造成办事群众数量激增等突发状况,导致窗口工作人员紧缺,无法自行调配时,窗口负责人要及时报告人资处请求支援,并增设窗口。

  (二)根据窗口实际需要,调配其他股室人员到窗口予以援助,其他股室人员应服从安排,立即到岗参与应急工作,保障紧急状态下的窗口服务质量。

  三、信访诉讼问题解决

  (一)安排专人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信访内容回复工作。

  (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人员互相配合相关工作。

  四、火灾事故应急处理

  (一)发生火险时,中心相关负责人及时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和其他群众共同救火,动用灭火器参与扑救,将火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遇大火应及时启动报警系统和消控系统,打开所有通道及时疏散大厅人员

  五、治安问题应急处理

  (一)遇到或发现有盗窃、抢劫案件时及时通知保安,拨打报警电话。

  (二)工作人员负责保护案发现场,待公安机关勘察完毕方可继续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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