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023-00087 | 失效时间 | |
| 发文机关 | 沁阳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16日 |
| 标 题 |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沁政〔2018〕26号 | 发布时间 | 2018年10月19日 |
| 时 效 性 | 有效 | ||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6日
沁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道路、广场、绿地、空地、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空间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体、船只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路灯杆、电线杆、环卫设施等市政设施空间设置的广告;
(五)利用其他场所、载体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中利用广告牌、招牌、字号、路名牌、公交站亭、霓虹灯、电子滚动屏、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飞行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形式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广告,以及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各种广告宣传等活动,从事户外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置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我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
(二)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市户外广告,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并负责以下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负责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
(二)负责非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审批。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城管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应当有偿使用。所取得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和广告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十一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广告业发展情况等要求提出方案,经征求工商、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区域;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交通隔离带,或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横跨城市道路的;
(六)路灯杆、电线杆、绿化带或绿地;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八)组织散发宣传品、人体流动宣传;
(九)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四条 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工作。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城管部门在制定拍卖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位于道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城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城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七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规定,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设置权。
本办法所称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批准有效期限为: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为3年;
(二)电子显示屏广告以及其他类型广告为5年;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第十九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延续,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市城管部门批准延续。
每次批准延续期限与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但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延续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沁阳市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场地、建(构)筑物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二条 每块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整版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各个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上年12月份之前将本单位公益广告发布计划报送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应根据有效时限,合理的进行安排、部署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在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置招牌类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的,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即可依照批准文件设置,广告发布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维护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二)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
(三)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文号和登记证号;
(四)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设置招牌类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二)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三)在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
(四)体积、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
第二十八条 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喷涂、粘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拆除。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换。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投诉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发光字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户外广告画面空置不得超过15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三十一条 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第三十二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
1.轻微违法行为: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任一边长4米以上的户外广告;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单立柱、跨街、路灯杆(单条路累计面积)、电子屏、楼体、楼顶等有设施的广告;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无设施广告;1辆以上6辆以下的车体广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基数为1万元,有设施广告任一边长每增加1米或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1千元;无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2平方米,加罚1千元;每增加1辆车,加罚5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单立柱、跨街、路灯杆(单条路累计面积)、电子屏、楼体、楼顶等有设施广告;面积车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无设施广告;6辆车以上11辆车以下的车体广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的,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基数为3万元,有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1500元;无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2平方米,加罚1千元;每增加1辆车,加罚5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单立柱、跨街、路灯杆(单条路累计面积)、电子屏、楼体、楼顶等有设施广告;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无设施广告;11辆以上的车体广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基数为6万元,有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2千元;无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1千元;每增加1辆车,加罚6千元;
(二)拒不履行日常维护管理义务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刊载的内容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户外广告设置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市城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六条 市城管部门、市工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按照下列规定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一)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经市城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发布违法广告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交警部门依照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的;
(四)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月13日沁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沁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沁政〔2015〕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