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3-00053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沁阳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标 题 |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沁政〔2021〕21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12月31日 |
时 效 性 | 有效 |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202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焦“放管服”组〔2020〕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有关部门各类证明141项,保留1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对因群众在沁阳以外地区办事而需我市出具证明事项的,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其他部门,增设或调整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五、《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沁政〔2017〕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沁阳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沁阳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021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关于公布我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修订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