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023-0005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沁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30日
标  题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2021〕21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时 效 性 有效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1-12-31 来源:政府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202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焦“放管服”组2020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有关部门各类证明141项,保留1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对因群众在沁阳以外地办事而需我市出具证明事项的,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其他部门,增设或调整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五、《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沁政201722)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沁阳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沁阳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附件下载


 

 

 

                         20211230


政策解读:《关于公布我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修订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