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3-00024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沁阳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17日 |
标 题 |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沁政〔2023〕3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04月04日 |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
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17日
沁阳市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
一、着力稳定工业经济(10条)
1.对2023年第二季度满负荷生产且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财政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局、财政局)
2.对新获得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小巨人”中小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且当年应税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局、财政局)
3.对2022年1月1日后首次入统计库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局、统计局、财政局)
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引进的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当年企业新增地方贡献的3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省级头雁企业(含培育企业)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局、财政局)
5.开展首次认定奖补,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局、财政局)
6.鼓励工业企业开展环保绩效对标升级,创建环保绩效先进性企业,对成功创建国家重点行业绩效A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重点行业绩效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创建,对获得国家“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技术”和省级“绿色工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局、财政局)
7.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局、财政局)
8.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局、财政局)
9.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局、财政局)
10.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局、财政局)
二、全面释放消费潜力(10条)
11.发放政府消费券鼓励消费者对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进行更新换代。举办房产、家居建材、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等领域展销会,促进相关商品销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2.继续实行购房契税补贴,2023年6月30日前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商品住房与商业用房,不含二手房),完成网签备案和契税缴纳,按所缴契税金额5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住房保障中心)
13.发放住房补贴。对在我市就业(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且购买首套商品房(一手房)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补贴购房款10万元、5万元、2万元,所购房产五年内不得交易。对在我市就业(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且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一次性补贴购房款10万元,所购房产五年内不得交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保障中心、人社局、教体局)
14.实行公积金优惠政策,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名下有尚未结清的商业银行按揭住房贷款的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第2套自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在我市建立有公积金帐户并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一年内购买首套自住房可享受贷款最高系数。(责任单位:焦作公积金中心沁阳管理部、市住房保障中心、金融工作局、人行沁阳支行)
15.推行购房子女就学优惠政策。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其子女在所购商品住房(不含商业用房)学区划片优先入学。(责任单位:市教体局、住房保障中心、不动产中心)
16.2022年已在库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不含加油站)月销售额实现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按照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其中:增速在15%以上的按照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予以补贴。2023年新入库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不含加油站)月销售额实现环比增长10%(含)以上的,按照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其中,增速在15%以上的按照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17.严格落实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18.对在沁阳注册的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游览沁阳市域内景区(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的,当年总量累计达1000人次以上,可享受5元/人的补贴;当年总量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可享受8元/人的补贴;当年累计总量达5000人次以上,可享受10元/人的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19.激励电商企业发展。经市政府或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商企业,在我市年应税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已足额缴纳税款,且为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在本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在依法缴纳当年税款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分别按1万元、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统计局、财政局)
20.推进直播基地建设。在沁注册且获得焦作市级以上商务部门或国家、省级电子商务协会授牌的电商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5间、基地签约在沁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主播人数超过10人、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10个,且年应税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已足额缴纳税款的,单个基地相应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
三、积极扩大有效投资(5条)
21.强化重大项目前期资金保障。统筹2023年年初预算安排的重大项目前期谋划经费,支持全市重大项目的调研评估、规划设计、立项报批等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2023年将我市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省定40%以上的目标提高至60%以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3.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对2023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行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沁阳支行)
24.加强“银社互动”,对2023年用工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未裁员,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业企业精准投放低息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融局、人行沁阳支行)
25.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沁投资。允许企业按50%缴纳保证金,特别重大项目经研究批准后,可适当下降缴纳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土地出让金可在半年内分批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大力发展外资外贸(5条)
26.持续扩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覆盖面,对纳入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小微企业统保平台的,保费全额补贴;纳入300万—600万美元统保平台的,保费补贴80%。对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补贴实际缴纳保费的50%,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7.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等,最高补贴实际发生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费用的7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8.对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的净展位费,实施分类补助,最高补助9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9.支持企业参与贸易救济案件应诉,对已形成初裁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应诉项目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0.鼓励存量外资企业使用境内利润增资或新设企业,极指导相关企业争取省级奖励资金,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按到位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加大外资研发中心科技研发创新活动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保障和改善民生(5条)
31.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专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周岁的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体局、财政局)
32.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广泛动员全市中职院校、企业和社会机构积极组织申报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已备案机构开展技能等级评价的,给予初级200元、中级240元、高级280元的评价补贴;对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每人每次700元培训补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每人每次800元补贴。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机构,给予每人每次1200元补贴,参加培训人员全员免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体局、科工局)
33.给予企业新招录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人员,按规定参加岗前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科工局)
34.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未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新招用员工数、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体局、科工局)
35.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开展生活用水“表后义务探漏”惠企服务,免费提供表后供水管网管道检测、水压和水质检测、供水管道探漏检测等服务,协助企业快速解决表后漏损问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