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焦作市交由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5-12 来源: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在焦作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焦作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焦作市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焦作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予以公布。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事项清单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交由各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与司法局联系。

 

附件:1.焦作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焦作市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3.焦作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附件1

 

焦作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

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

实施依据

原实施部门

1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县(市)

自然资源局

2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县(市)

自然资源局

3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县(市)

自然资源局

4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县(市)

自然资源局

5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县(市)

自然资源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6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市)

自然资源局

7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市生态环境局

8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市生态环境局

9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市生态环境局

10

对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11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2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14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5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6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7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8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9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20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21

对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22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23

对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24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25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26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27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28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县(市、区)

水利局

29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县(市、区)

水利局

30

对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

水利局

31

对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

水利局

32

对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

水利局

33

对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

水利局

34

对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

水利局

35

对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

水利局

36

对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七项、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

水利局

37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

水利局

38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六条

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

39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

40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

41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

42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

43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

4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县(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县(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6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县(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7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县(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8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完好有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49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50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51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52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53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54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2

 

焦作市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的

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

实施依据

原实施部门

1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市生态环境局

2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市生态环境局

3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市生态环境局

4

对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5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6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8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9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0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1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2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3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4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5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6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7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8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

1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县(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县(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1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县(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2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县(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3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完好有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24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25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26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27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28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29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县(市、区)

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3

 

焦作市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且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