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沁阳市PE饮料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2023-03-21 来源:市场监管局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下表:

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聚脂(PET)无汽饮料瓶

100个

50个(带配套的瓶盖)

50个(带配套的瓶盖)

 

2 检验依据

3聚脂(PET)无汽饮料瓶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执行标准

检验方法

1

外观

QB/T 2357-1998           GB 4806.7-2016

QB/T 2357-1998

2

高度

QB/T 2357-1998

3

垂直度

QB/T 2357-1998

4

容量

GB/T 13508-2011

5

密封性能

QB/T 2357-1998

6

垂直载压

QB/T 2357-1998

7

跌落性能

QB/T 2357-1998

8

耐寒性

QB/T 2357-1998

9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10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11

重金属

GB 31604.9-2016

12

脱色试验

GB 31604.7-201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QB/T 2357-1998 聚脂(PET)无汽饮料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