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023-0007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16日
标  题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2016〕72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0日
时 效 性 有效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8-20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 816

 

 

                                                        

 

沁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沁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在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实施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一)规划要求:建(构)筑位置、用地范围、退让距离、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基地高程、出入口布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技术经济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停车泊位等技术经济指标;

(三)配套服务设施: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

(四)规划许可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二)建筑单体立面符合已审定的建筑立面要求;

(三)公厕、垃圾中转站、道路、交通出入口、消防等内容,已按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建设;

(四) 在满足消防、日照等各项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误差规定范围内,可以按照合格进行规划验收:

1.建筑定位误差≤0.5米;

2.建筑间距误差≤0.5米;

3.建筑高度误差≤1米;  

4.建筑退红线误差≤0.5

5.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见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表;

  《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表》

规划批准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建筑面积增加比例R=m/M

(单位:%

地上建筑面积增加值m

(单位:平方米)

M≤3000

R≤5m≤150

3000M≤20000

R≤2.5m≤300

20000M≤60000

R≤2m≤500

60000M≤120000

R≤1.5m≤1200

M≥120000

R≤1m≤1800

6.单栋楼或单独设置的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误差≤3%

7.建筑长宽尺寸误差≤0.3米。

(五)容积率计算依照国家、省、焦作市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按照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在竣工规划核实时出现的实际计容建筑面积误差,按以下要求办理:

1.实际超建面积满足《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表》要求,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的,视为允许误差,可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

2.实际超建面积满足《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表》要求,但超出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的,报市政府批准,应发函国土、人防部门,履行相关土地、人防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方可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

3.对超出容积率误差范围(《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表》)的项目按照国家、省、焦作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是否对城市总体规划有严重影响。无重大影响的项目,对超出规划条件部分进行处罚,并报市政府批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函国土、人防部门,履行相关土地、人防手续后,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意见书,并依法处理。

4.对超出地界范围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家、省、焦作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是否对城市总体规划有严重影响。无重大影响的项目,对超出土地证范围建筑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罚后发函给国土、人防部门,履行相关土地、人防手续,后补办相关规划手续,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意见书,并依法处理。

(六)超出第四条(一)至(四)款规定范围之外的,按照国家、省、焦作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原则上组织整体规划核实,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分期规划核实是根据建设单位的分期建设规划(在规划方案阶段明确),完成各阶段的建设后申请的规划核实。分期竣工规划核实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满足正常投入使用的要求。全面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所有内容后申请的规划核实。

第六条  对符合规划核实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七条  规划核实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图件复印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等相关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等)(含电子版)

5.竣工图纸(含电子版);

6.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7.竣工测量成果资料:1:500竣工规划实测总平面图(含地形)及测绘报告(含电子版)。

8.其他相关资料:(处罚资料、补缴配套费等)

(二)受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回执。

(三)资料审核。

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清单如下: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附件及其他附图) 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设计条件、宗地图)复印件;

4.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鸟瞰图、透视图);

5.建设工程放(验)线成果单;

6.竣工建设总平面图 (采用1∶5001∶1000比例 ,1980年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7.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申请单位提供的项目审批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统计表);

8.其它相关资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相关资料(处罚资料、补缴配套费等)、处罚后规划补证资料复印件(处罚资料、补缴配套费等)等;

9.以上资料整理后的电子文件或扫描后刻制的光盘。

申请人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全部加盖申请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并法人代表签字。

(四)对符合竣工规划核实要求的建设项目组织实地核实,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竣工规划核实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出示退件说明,待项目建设单位处理到位后再接件。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成核实小组进行现场核实。

 (六)对核实合格项目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同时进行档案移交。核实不合格项目,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并中止竣工规划核实程序。对中止竣工规划核实程序的项目,按规划要求自行整改到位或立案处理结束后,方可按程序再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七)对决定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的项目,自核实通过次日起,在项目现场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沁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