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023-0003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沁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09月18日
标  题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诚信担保公司担保抵押业务开展的意见
发文字号 沁政〔2009〕52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22日
时 效 性 有效

沁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诚信担保公司担保抵押业务开展的意见

时间:2009-09-22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资本活市”战略,充分发挥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桥梁作用,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国家、省市扶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诚信担保公司担保抵押业务开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担保抵(质)押物抵押登记范围

1.除房地产、机器设备、股权、林权、车辆等有效资产抵押外,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商标专用权、专利(发明)权、土地经营权、排污权、保险单证、其他有价证券和应收帐款、存款等抵(质)押方式,扩大抵(质)押登记范围,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对于财政预划拨资金,在借款人出具相关承诺书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予以备案监管。资金到位后根据借款人的承诺书划拨给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二、简化抵(质)押物登记程序

3.实行“协商认可制”。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认为不需要评估的抵(质)押标的物,经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和借款人协商认可抵(质)押物的数量、价款并签订协议书后,有关部门要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4.实行“一次性评估制”。对于确需评估的抵(质)押标的物,凡有资质单位的评估结果,相关单位要予以认可,不再重复评估登记。

三、减免抵押登记手续费用

5.房地产部门办理抵(质)押业务的登记费一律减半收取。其它相关部门办理抵(质)押业务时,不得收取登记费。

6.所有相关部门办理抵(质)押业务时,一律不再收取手续费。

7.借款人以房地产等标的物整体向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的,登记部门要“打包”登记,登记费用按次收取,适当优惠。

8.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在办理清偿、代偿业务中的评估、登记、过户手续时,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6〕90号、豫政〔2006〕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减、免相关费用。

四、开展办理预期抵(质)押备案手续

9.房地产、工商、财政等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预期财政资金划拨(返还)单证等标的物进行期权抵(质)押时,借款人分别对担保公司和相关部门出具明确权属承诺书(或协议书),相关部门要予以备案和监管,其间不得对借款人或第三方出具有损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利益的相关手续。

五、依法为担保业务保驾护航

10.对于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所诉的案件,相关部门要简化各种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执结效率。对担保公司所涉及的支付费用,要先受理案件,执结后按最低标准收取。对于审结的案件要加大力度,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担保债权的执行收回率。

11.对于担保公司需要公证的业务,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并减、免相关费用。

六、积极帮助支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12.诚信担保有限公司需要查询、抄录和复印与其相关客户登记资料,相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

13.在涉及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评级授信、争取政策性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以及在各阶段的产业政策导向、担保业务决策方向上,市直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对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予以支持、配合和引导。

14.对于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评审、聘请市直有关部门专家评委等事项,各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沁阳市人民政府     

                ○○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