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023-0003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11月19日
标  题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2007〕73号 发布时间 2007年11月26日
时 效 性 有效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时间:2007-11-26 来源:政府办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沁阳市发改委 沁阳市城管局 沁阳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办法》、《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着“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在本市怀庆、沁园、覃怀、太行办事处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沿街门店、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督导、协调;审核各办事处的垃圾处理费免征名单;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该项费用的征收工作。

城管局征收对象:全市的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办事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代为征收垃圾处理费,各办事处也可根据征收对象不同,委托办事处辖区居委会或社区代为征收。

办事处征收对象:本辖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沁部队、学校、个体经营者、沿街门店、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旅馆、宾馆、酒店、商场、废品收购站等单位和居民。

第六条 机动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车主居住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办事处征收。即私人车辆由车主居住地所属办事处征收,客车、公交车、出租车和单位公务车辆由单位所在地的办事处征收。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各办事处做好货运、客运、出租、公交等机动车辆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计征:

(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中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每月每户5元收取(其中4元用于居民区的卫生保洁,1元用于环卫企业清运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按每户每月1元收取(小区内的卫生保洁费仍按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驻沁部队、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按在册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收取,由单位负担(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暂不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减半收取)。

(三)机动车辆按辆定额收取。4吨(含4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收取,4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10元;公交车、客车等16座位以下每辆每月8元,16座位以上每辆每月12元;出租车每辆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的小型汽车每辆每月2元。机动车报停期间,可凭报停手续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门店(含经营性停车场)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5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0元;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0元。收费起点为5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

(五)集贸和批发市场。饮食、禽畜、鱼类每摊位每月15元,蔬菜、水果等其他每摊位每月10元。

(六)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80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60元;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50元;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费起点为30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早、夜市摊点及临时占道摊位按户计收,每户每天2元。

(七)沐浴业、娱乐业、洗车行业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20元; 1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1.00元。收费起点30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

(八)理发美容及化妆业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00元;5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80元。收费起点20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

(九)旅馆业(内设餐饮、娱乐、沐浴、美容美发等的,另按标准分别计收),按床位计收,每床位每月4元。

(十)建筑垃圾(不包括清运费)按吨计收,每吨5元。

(十一)工业企业以及上述未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按从业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收取,由单位和业主负担。

(十二)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得重复计收。

第九条 城市低保户持民政部门颁发的《沁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报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免缴证》后,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各征收或配合单位需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委托协议书,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对分管范围内的征收对象及时足额收缴垃圾处理费,并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对免缴、减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个人和低保户进行登记上报。

所有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上岗前均须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征收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征收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具体使用方案由城市管理局提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含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

(一)市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置;

(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

(三)环卫设施的更新、建设;

(四)环卫工人的增添。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市城市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所在辖区办事处报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根据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城市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辖区办事处负责报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专用票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