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023-0002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沁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10月18日
标  题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2007〕60号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21日
时 效 性 有效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0-21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阳市人民政府     

              ○○七年十月十八日

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包括覃怀办事处、怀庆办事处、沁园办事处、太行办事处)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办事处、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民政、税务、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落实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征收的具体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具体计收标准如下:

(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中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其中4元用于居民区的卫生保洁,1元用于环卫企业清运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按每户每月1元收取(小区内的卫生保洁费仍按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驻沁部队、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按在册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收取,由单位负担(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暂不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减半收取)。

(三)机动车辆按辆定额收取。4吨(含4吨)以下货车按每辆每月5元收取,4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10元;公交车、客车等16 座位以下每辆每月8元,16座位以上每辆每月12元;出租车每辆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的小型汽车每辆每月2元。机动车报停期间,可凭报停手续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门店(含经营性停车场)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5;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0;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0元。收费起点为5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

(五)集贸和批发市场。饮食、畜禽、鱼类每摊位每月15元,蔬菜、水果等其他每摊位每月10元。

(六)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8;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60;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50;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费起点为30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早、夜市摊点及临时占道摊位按户计收,每户每天2元。

(七)沐浴业、娱乐业、洗车行业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20;1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1.00元。收费起点30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

(八)理发美容及化妆业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00;5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80元。收费起点20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

(九)旅馆业(内设餐饮、娱乐、沐浴、美容美发等的,另按标准分别计收),按床位计收费,每床位每月4元。

(十)建筑垃圾(不包括清运费)按吨计收,每吨5元。

(十一)工业企业以及上述未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按从业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收取,由单位和业主负担。

(十二)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得重复计收。

第六条 低保户持民政部门颁发的《沁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缴证》后,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及代征单位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含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

1、市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置;

2、垃圾处理厂的建设;

3、环卫设施的更新、建设。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帐务核算和资金拨付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市城市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运作形式,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具备条件的经营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四条 对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