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沁政办〔2022〕43号

时间:2022-12-14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部门,有关单位:

沁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126

  

 

沁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22133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所有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2175号)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条  统一设置“03915636001,同时接收上级应急部门“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交办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向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事故的核查,按照《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规定的分级核查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举报的核查。

    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上级或者下级部门核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具有核查权限的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形成核查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资金,指财政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资金。

    第八条  举报一般事故隐患,企业一线员工应首先向本企业反映,7天内未得到企业落实和解决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的15%作为参照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100元。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的15%作为参照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其中,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6万元计算。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有功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20日内办理奖励手续,实行一事一奖励。

二)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予以审核认定,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领取奖金。举报人采用转账方式领取奖金的,应提供有效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

    无法通知举报人领奖信息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正在查处的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四)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且举报人未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并约定奖励领取方式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工作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的;

    (二)对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予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的。

    第十五条  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核查处理该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收回奖励资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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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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