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府院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沁府院办〔2022〕1号

时间:2023-02-27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部门,有关单位:

《沁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沁阳府院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落实。

 

                                                                                                     

                       20221228   

 

沁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成员单位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科技与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局、市文广电和旅游局、市国产管理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沁阳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沁阳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档案馆等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分管企业改制的副市长、市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设在市法院,由市法院分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统筹协调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组织有关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要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三、职责分工

(一)负责牵头提议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汇总全市法院在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理的相关事宜,协调处理清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工作中需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移送在破产处置中发现的犯罪线索;通报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责任单位:人民法院

(二)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研究、落实和协调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制定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中优化产业布局、工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支持引入投资人进行破产重整。

责任单位:科技与工业信息化局

   (四)积极配合做好涉破产企业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监督引导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遵守行业准则,正确履行职责;协助配合做好企业破产处置的法律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六)按照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按照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破产法的支付程序保障破产工作相关经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权益;协调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等问题;指导“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加大对破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提升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的流通性和变现价值,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协调破产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属登记、变更处置等相关事项。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研究、制定和落实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办理好房屋交易手续;研究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相关问题。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指导做好破产企业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统筹规划工作,依法支持破产企业重整中涉文化旅游产业规划调整。

责任单位:文化和广电和旅游

(十一)负责督促指导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汇总分析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处置中的问题及建议。

责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十二)协调办理登记破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停用、变更、启用、注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各种生产经营许可及其变更、注销;协调办理破产企业市场主体的变更和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相关程序和手续。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

(十三)协调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

(十四)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产企业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协调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探索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引导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加强破产企业账户交易监测,协助开展、依法支持打击逃废债行动。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沁阳支行

(十五)落实破产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依法申报税收债权,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的税务变更、注销事宜,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沁阳市税务局

(十六)协调并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医保待遇事宜。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十七)将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

(十八)支持管理人将破产案件材料寄存于档案馆。

责任单位:市档案馆。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二)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推动预重整工作,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的决策部署。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四)建立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市法院,定期通报全市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

(五)建立维稳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影响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和舆情“三同步”工作,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包括债权人诉求、职工债权保障、信访群访、特殊财产预先处置、零清偿情形等,协同做好维稳预案,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依法打击逃废债。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加大企业资产流失追查工作,加大对挪用企业资金、非法转移、侵占企业资产、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研究解决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其他问题。

五、工作机制

(一)会议机制。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由全体成员参加,定期召开(一年至少一次),研究解决涉及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中的政策措施,破产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关制度等重大问题。必要时可由办公室主任提议临时召开。必要时,根据需要经主任批准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协调会议。

(二)议题提交机制。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遇需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解决的问题,向联动机制办公室报送议题。联动机制办公室对符合联动协调范畴的问题向相关成员单位推送,成员单位应协助处理。成员单位不能解决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方案,并提出处理意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督促推进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函复协办结果。对成员单位不能及时协办的,办公室应予催办。

(四)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破产企业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五)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和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

    (六)破产审判保障机制。市法院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考评、管理机制;协调对接其他部门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