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煤炭洗选企业转型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沁政办〔202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煤炭洗选企业转型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7月14日
沁阳市煤炭洗选企业转型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加快我市煤炭洗选企业转型发展,提升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沁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修订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煤炭洗选行业的发展现状,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扶持转型的煤炭洗选企业需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按照焦作市“9+1”标准建设且通过验收、自愿不再从事煤炭洗选生产加工、仓储;
2.煤炭洗选加工设备自行拆除、清理结束,原煤、成品煤、固废、危废等处置完毕;
3.新投资项目或变更为贸易公司的各项审批手续合格,且已开始纳税。
(二)扶持政策
4.鼓励煤炭洗选生产加工和仓储企业变更为煤炭贸易公司(无煤炭生产加工、仓储),变更后的贸易公司自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起,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益部分的等额资金进行奖励,2022年8月底前完成变更的企业连奖4年,2023年6月底前完成变更的企业连奖3年。
5.煤炭洗选企业、法人在我市范围内转型投资煤炭生产加工、仓储以外项目的,按转型项目类型、纳税贡献、完成时间等给予不同奖励。
(1)转型为工业项目的,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环评、规划设计,自项目开工形成施工场面月度起,按照企业上缴土地使用税地方收益部分等额资金奖励,连奖5年。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益部分的等额资金奖励,连奖5年;投资项目属我市主导产业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上述奖励资金和奖励期限延长2年。
(2)2022年12月底前转型为旅游、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或金融类项目,自开业纳税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等额资金进行奖励扶持,连奖3年;2023年6月底前转型为本条规定项目的,奖励期限为2年。
转型为康养项目的,2023年12月底前建成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
转型投资农业项目的,项目建成后,市财政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2023年6月底前,曾经缴纳过耕地开垦费、罚款等费用的煤炭洗选、仓储企业,设备自行拆除结束,原煤、成品煤、固废、危废等处置完毕,彻底退出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并复垦到原占地前地类的,经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指挥部组织验收达到退出标准后,已缴纳的耕地开垦费1个月内退还给企业。同时,在2022年12月底前退出的,市财政再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在2023年6月底前退出的,市财政再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7.凡是利用现有煤炭企业场地转型为煤炭以外工业、商业项目的,参照《沁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修订版)》中入驻产业区项目奖励标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强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每亩土地4万元给予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转型项目或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特别扶持。
8.转型为煤炭洗选、仓储外其他项目的,各种审批手续应缴纳的税费,在本级政府权限内,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9.鼓励个人和其他企业积极参与我市煤炭洗选、仓储行业转型和招商。个人或法人帮助煤炭企业成功引进转型项目的,按照《沁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奖励标准和办法对引荐人进行奖励;企业投资或控股转型项目的,享受上述4、5、6、7、8、9条扶持政策。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上述扶持奖励政策:
(1)2023年6月底之后完成变更、转型或退出的企业;
场地内洗选、仓储机器设备和原煤、成品煤、煤泥、煤矸石等没有清理结束的企业;
变更为贸易公司后又在我市范围内(国家煤炭战略储运基地除外)开展或参与煤炭洗选、仓储加工业务的企业。
(2)依法强制拆除、取缔的企业。
(三)附则
11.适用对象及奖励资金的认定审核,由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指挥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财政、商务和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会商认定和初审,形成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1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沁政办〔2018〕79号)自行作废。
13.本办法由沁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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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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