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沁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22 来源:沁阳市发展改革委

     一、关于《沁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及目的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3布,2022年1月1日实施,同时已于2022年1月1日将旧版《沁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沁政〔2008〕48号)废止失效。目前特别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家对储备粮规范管理和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细化县级储备粮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储备粮管理法治化,特制定最新的、符合我市实际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关于《沁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根据2021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颁布的《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系统总结近年来实践做法经验,将储备粮管理中务实管用的做法上升到规章层面,同时结合农业发展银行沁阳市支行意见,制定本办法。对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沁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该部分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含油,下同)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等。

第二章计划,共六条。该部分明确了县级储备粮收购计划制定、入库成本价格核定、收购质量检验检测的主体和程序。

第三章储存,共十三条。该部分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不得违反的工作规定。明确了储备粮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费用补贴的来源。

第四章轮换,共六条。该部分明确了县级储备粮轮换年限,小麦一般不超过五年,玉米一般不超过三年,食用油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对轮换销售款的归集、轮换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动用,共七条。该部分对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了限定,动用县级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可由市政府直接下令动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四条。该部分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职责范围,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检查承储企业执行规定情况,财政、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三条。该部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责任追究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第九章附则,共一条。该部分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主要亮点

    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增加“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相关费用通过沁阳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账户中”,将差价亏损细化为轮换价差动用价差亏损部分由发改委和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据实弥补


文件链接: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沁政办〔202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