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 沁卫委字〔2022〕第1号

时间:2022-04-12 来源:卫健委

委托机关:沁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职务:主任

单位地址:沁阳市覃怀西路金融大厦

受委托机关:沁阳市卫生计生监督

法定代表人:董卫华   职务:

单位地址:沁阳市团结西路

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会保障庁、公务员局、省政府法制办、中医管理局关于整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监督〔2016〕25号)、《焦作市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法制办、中医管理局关于整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焦卫〔2016〕123号)的规定,沁阳市卫生计生监督沁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集中行使卫生健康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现由沁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沁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实施:沁阳市辖区范围的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中医服务、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及“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

委托期限自2022412日至2023411日止。

委托期间,沁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必须以沁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沁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沁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沁阳市卫生计生监督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法定代表人:董卫华 

委托机关:沁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沁阳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2022年4月12日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