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龙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2-01-29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


 

 

 

 

 

 

焦环审沁〔2022〕3号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河南龙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锂离子

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龙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9GDE6M5R)报送的由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龙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沁澳路和S306(原焦克路)交叉口西北地块,工程建设内容为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材料,为新建项目。

二、《报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使用,各项污染物达到标准后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各类废气经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后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焦作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焦环攻坚办〔2021〕24号)、《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等相关污染因子控制排放要求(污染物排放按照从严要求原则,按照评价要求稳定达到标准后排放)。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产排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2.废水: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回用”的原则,采用分类处置的方式设计厂内污水处理系统。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罐体定期清洗废水经收集后作为配料用水回用,不外排;纯水制备产生的尾水、开式冷却塔循环系统排污水、闭式冷却塔循环系统排污水、闭式冷却塔喷淋系统排污水、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生活污水排入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排放废水处理后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和葛洲坝水务(沁阳)有限公司进水水质标准,全厂总排口废水经沁阳市产业集聚区葛洲坝水务(沁阳)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后,最终汇入沁河。

3.噪声:对主要噪声源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室内布置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东、西、北厂界)、4a类标准要求(南厂界)。

4.固体废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措施。固体废物应全部妥善和安全处置,各类固体(含危险废物)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等措施,严防地下水、土壤污染;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论证后实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本项目量控制指标为废水:COD 25.4757t/a、氨氮2.5365t/a、五日生化需氧量2.7990t/a;废气:二氧化硫20.16t/a、氮氧化物72.369t/a、颗粒物34.832t/a、非甲烷碳氢化合物8.398t/a。投产之前,按照规定及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和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五、工程竣工后要按照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六、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报批。

七、土地、规划等要求以有关部门意见为准。

 

 

2022年1月29日

 

 

  抄送: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园区环保所、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